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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证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渭职院团发〔2010〕5号

发布日期:2014-06-01    浏览次数:

 

 

 

 

 

 

渭职院团发〔2010〕5号

 

二级学院团总支: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暂行条例》及我院的具体情况,现对于团员证的保管及使用做如下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共青团工作的实际,本着健全制度、严密组织、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广大青年的核心,其内容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籍注册、团的组织关系转接、团员荣誉记载、超龄离团、备注等栏目,并附有团费收缴卡。

第三条  团员证的基本作用是:

1.证明团员政治身份;

2.进行年度团籍注册;

3.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4.作为团员参加团内选举和进行表决的资格证明;

5.方便团员横向参加团的活动;

6.记载团员获得的一定级别的团员奖励;

7.作为团员入党、超龄离团和25岁以上提前离团的纪念。

第一章  团员证的制作、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  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其样式由团中央组织部统一制定,团市委组织部制定专门厂家印制。

第五条  院团委为团员证的颁发单位,也可授权下属团的基层委员会和独立团总支办理颁发团员证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团员证须经团的颁发单位(或授权办理单位)统一编号,贴有团员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加盖团员证专

用钢印和年度注册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  团员证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前3位数表示基层团委(或独立团总支),后5位数是该单位团员证的顺序号,也可以在阿拉伯数字前加发证单位简称。团员证编号一经确定,在转移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

第八条  团员证的颁发对象必须具有团籍。

第九条  新团员被院团委批准入团后,由颁证单位以郑重方式将团员证颁发给团员,并对其进行使证、爱证的教育。

第十条   团的各级组织部门是团员证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团的各级组织部门要建立团员证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颁证单位要建立“团员登记表”和“发展新团员、转入组织关系年度登记表”以及“团员证转移、注销年度登记表”,以掌握团员增减变化。

第二章  团员组织关系转接

第十三条  实行团员证制度之后,原有的“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停止使用,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就是团员证。

第十四条  在校内外范围内,均可通过团员证直接相互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第十五条  团员学习单位发生变更时,需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按自行退团处理。

第十六条  因团员毕业和入学而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时,应在团员“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

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团员证的使用

第十七条  团员参加需要证明团员身份的活动时,应出示团员证。

第十八条  团员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要表决时,应携带团员证。需要时,由团组织凭团员证认定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团员持证可以优先参加指定范围内的学习和文体活动。

第四章  团费收缴和团籍注册

第二十条  团员证每年注册一次,年度团员证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员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团支部申请注册,全院注册时间为每年11月份。

第二十一条  团员证年度注册的基本程序是:

1.检查核准每个团员的团费收缴情况;

2.召开团内民主生活会,每个团员要做出全年小结,团员之间开展互评活动;

3.团组织对每名团员一年来的情况要做出评价,决定是否可以注册;

4.由团支部在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注明注册时间并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二条  党员、班干部的注册工作,由同级团委组织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团员实行缓期注册:

1.在本年度中受团纪处分的团员;

2.经团员评议,团组织认定不合格的团员。

第二十四条  缓期注册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期注册期满仍无明显改进的,经团组织评定仍不符合团员标准的劝其退团。

第二十五条  团员因客观原因没有按团组织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团组织应及时提醒其本人,按注册程序履行手续。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团员不参加注册,团组织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拒不接受教育的,按自行退团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团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五章  团内奖励、备注和离团纪念栏目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七条  团员证团内奖励记载的范围,为院团委以上团组织授予、命名的“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院团委以上团组织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发给获奖团员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团员年满28周岁办理离团手续时,应及时填写团员证内“团员超龄离团”栏目,并加盖院团印章。

第三十条  团员年满25周岁,情况特殊,经团组织同意办理提前离团手续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某某同志提前离团”字样,加盖院团委印章,不再填写“团员超龄离团”栏目。

第三十一条  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保留团籍,工作调动凭团员证接转团的组织关系,转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或从事专职团的工作,不再保留团籍,团组织要及时在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入党时间及转正日期,并加盖院团委印章。

第三十二条  团员入党转正、超龄离团或提前离团,团员证由本人保存,留作永久纪念,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章  团员证注销、遗失与补发

第三十三条  团员丧失团籍后,团员证应随际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  团员证遗失后,团员应及时报告团组织,讲明原因。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团组织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注明“因原证丢失,特此补发。日期及加盖公章。

第七章  团员证专用钢印及注册章

第三十五条  团员证专用钢印由团市委指定专门厂家统一制作,并到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团员证注册章一般应配至团支部,按长2.5厘米,宽O.65厘米的统一规格制作,自行刻制注册章、私自注册者属违纪行为,团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团员证专用钢印及团籍注册章只限于团员证的颁发及注册工作,不能另作他用。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团总支可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订权属院团委。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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